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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低收入户?让人“蒙查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8日14:4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州市统计局:要说低收入户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我们从来就没有公布过。

  广州市民政局:民政只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是否等同“低收入户”,我们并不清楚

  本报讯 记者余颖报道:正在广东省法制办网站征求意见的《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草案送审稿)第一次提出,广东的低收入户家庭成员以后可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但同时就有读者提出建议:可否进一步明确低收入户的认定方法,不让人“蒙查查”?

  各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各有标准

  何种程度的经济困难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2007年1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中仅有原则性和授权性规定,写道“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制定”。记者也了解到,2003年,广东省司法厅就提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上浮50%执行。

  目前,广东各地在实践中执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都不一致,有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有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执行,有的以企业最低工资或者最低工资上浮一定比例执行,有的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标准执行。

  新标准以政府公布数据为准

  根据新规定,凡申请人的家庭属低收入户,且其个人及家庭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就可作为经济困难公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低收入户的认定标准是:(一)属城镇居民的,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城镇居民低收入户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二)属农村居民的,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人均纯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农村居民低收入户上一年度的人均纯收入标准。

  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别墅、高档住宅;有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且已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汽车;足以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最低法律服务价格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规定还同时指出,所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人均纯收入标准,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未开展城乡住户调查的,按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无明晰的低收入户认定方法

  那么具体该怎么认定低收入户呢?记者照此向广州市统计局咨询,该局相关人士答复记者, 每年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只有两个,2008全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317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9828元,“要说低收入户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我们从来就没有公布过,你们要问民政局”。广州市民政局的相关人士则告诉记者, 根据新调整的政策,民政这边只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即为各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以番禺为例,现在的低保标准为300元,那么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标准就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为360元。至于此“低收入困难家庭”是否等同规定所提的“低收入户”,他们也不清楚。

  记者又查询了东莞、深圳等地的规定,也都没有明晰的低收入户的认定方法。东莞此前在给低收入家庭派红包时,把低收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暂定为600元以下。

  ■链接

  国内一些城市都已出台了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北京就详细规定2009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70%,即: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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