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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法人”有点冒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8日15:1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左颖)《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昨天结束。草案中规定的“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条款,不仅在全国立法领域是首次提出,也在征集意见中成了网民热议的焦点,共有近百名网友提出了反对意见。

  草案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天,共征集到网友意见583条。

  对草案中“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条款,网民“小花”强烈地表达了反对:“业主大会本来对于中国的物业管理就是一个新兴事物,那就应该循序渐进,先学会走再来学跑才对。”“这个条款如果通过就意味着除业主专有房屋可以进行登记外,类似车库、会所等全体业主共有财产也可以进行登记,而业主大会将成为管理这些共有财产的法人,我觉得以目前我国社区业主大会的成熟度和规范度来说,这样的规定显得过于前卫和冒进。”

  关于由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物业服务的条款也遭到了很多网友的反对。部分网友认为,物业管理应当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没有什么前期和后期之分。为减少纠纷,理顺物业管理关系,为今后连续管理做好过渡,应当为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公共账户,并实行酬金制,所有物业服务费用和共有物业经营收益都通过公共账户来收缴和支出,杜绝业主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已经事实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当履行相关义务”条款,同样遭到了近两成网友的反对。这些网友认为,被动接受开发商安排的物业服务,是目前业主和物业矛盾的根源所在。该“事实服务”条款等于为物业的“强行”服务提供了空间。

  对于征集上来的意见,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还将对通过网络以及邮件等形式征集来的意见进行汇总和分析,并邀请专家对该草案作进一步研讨。 J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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