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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了苦流了汗 却没拿到一分钱 58名农民工赢了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8日16:57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在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敬永才等58名农民工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回了公道,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四川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敬永才等58名农民工工资374824元。

  2007年,互助县旅游局与青海彩虹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互助县小庄村商业步行街合作开发协议,2007年3月10日青海彩虹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又与四川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4月19日四川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第二项目部负责人何某,雇佣敬永才等58名农民工为此工程提供劳务。由于种种原因,互助县小庄村商业步行街施工工程于2007年11月25日被迫停工,58名农民工的374824劳动工资分文未结。原告敬永才等58名农民工遂将工程合作开发人互助旅游局和雇佣单位四川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拖欠的上述工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青海彩虹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何某只是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庭审时原告放弃对青海彩虹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何某的权利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敬永才等58人和被告四川仪陇新鸿公司青海分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被拖欠劳务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互助旅游局与青海彩虹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互助旅游局负责协调、规划等工作,青海彩虹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投资1000万元开发经营;同时青海彩虹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仪陇新鸿公司青海分公司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由青海彩虹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建设单位四川仪陇新鸿公司青海分公司,因青海彩虹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原告也放弃了对其的权利主张,故向互助县旅游局主张权利不能成立,原告只能向雇佣单位四川仪陇新鸿公司青海分公司主张权利。而何某作为四川仪陇新鸿公司青海分公司第二项目部负责人,公司与他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原告主张由四川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的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于瑞荣 马贵鑫 郑俊贤)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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