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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疑犯自杀监管部门肯定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6日14:23  新闻晚报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疑犯罪犯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自杀和非正常死亡,监管部门肯定是有责任。他透露,近这几年来,每年都有几十个监管场所的警察被追究渎职的刑事责任。

  云南晋宁县看守所牢头狱霸致死在押人员的“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有关监控死角的事件接二连三:11月28日,因涉嫌受贿而被羁押的重庆法官进修学院原院长乌小青在看守所内上吊自杀身亡;4天前,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邢鲲在云南昆明五华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候问室内自缢。记者提问:在发生自杀事件以后,监管场所的监控设备是否起到作用,有无人员涉及到失职渎职行为?

  “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发生自杀等事件,监管部门肯定是有责任的。 ”孙谦表示,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在国家监管下,国家有权力侦查犯罪,改造罪犯,同时也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安全。 “因此自杀和非正常死亡,监管部门都有责任。 ”

  孙谦表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在今年云南的“躲猫猫”事件之后,最高检与公安部一起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执法检查。

  孙谦告诉记者,近几年以来,每年都有几十个监管场所的警察被追究渎职的刑事责任。“但实事求是地说,无论是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活动,还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还有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的问题,通过检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方面的漏洞和制度方面的欠缺,我们将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

  针对重庆法官乌小青在看守所自杀一事,孙谦透露,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但具体的报告还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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