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报讯淮北市首例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余某经法院一审宣判,日前判决已经生效。据悉,这是相山区检察院首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办理的新罪名案件,也是淮北市首例以该新罪名判决的案件。
2007年9月20日及2007年10月17日,经任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余某利用担任淮北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将淮北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建设工程介绍给闫某等人承建为由,收取闫某贿赂共20万元。其中10万元由任某某收取后交给余某,后余某在案发前又通过任某某将所收10万元退还闫某,任某某将该款留用不还。案发后,上述20万元赃款已由任某某退出。法院另查明,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间,余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44万余元非法侵占。
法院审理后,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5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