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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局长索贿受贿一审宣判

  本报讯(特约记者刘德安)2009年12月25日,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检察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红河州规划局原局长王洪斌受贿案,个旧市建设局兼规划局原局长吴会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建水县原副县长、公安局原局长张涛受贿案,经红河州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洪斌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吴会祥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张涛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红河州检察院查明:被告人王洪斌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其担任个旧市副市长、红河州建设局局长、红河州规划局局长等职务之便,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9.5万元。

  被告人吴会祥在1997年8月至2008年8月期间,利用其担任个旧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局长及个旧市建设局局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承建工程提供便利,先后以借的名义索要或者收受弥勒县一公司经理鲁某、个旧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曹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4万元。此外,被告人吴会祥的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差额部分价值人民币529.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被告人张涛在2005年至2009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建水县公安局局长、建水县副县长等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矿山治理、队伍管理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84万元、美元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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