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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不是受益人 遗产给了被保险人母亲

  □《<保险法>遇到<继承法>保险公司也莫法》后续

  本报讯(记者李寰)修订后的《保险法》去年10月1日生效,成都首起涉及《保险法》案件遭遇尴尬。成都市民罗女士生前购买了巨额保险,后不幸遭遇杀身之祸,罗女士的父亲和女儿均不幸身亡。罗女士的母亲和前夫为了争夺30万巨额保险闹上法庭,保险公司也为应该向谁支付保险金犯愁(本报2009年12月10日曾报道)。记者获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日前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罗女士的母亲。

  2009年3月24日,罗女士与其父亲、女儿被杀害,死亡时间不能确定。由于《继承法》和《保险法》对保险金的继承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能领保险金的有可能是罗某的母亲或其前夫。罗某的母亲和前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都要求得到这笔钱。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这笔钱到底是作为被保险人还是指定受益人的遗产?由于2002年修正的《保险法》并未对被保险人死亡顺序作出明确规定,2009年2月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中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参照新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李某先于被保险人罗女士死亡,因此应该认定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罗女士的遗产,罗某的母亲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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