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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3日11:1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练仁福

  本报讯 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发出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对2009年10月1日后部分优抚对象人员发放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新政受益人约11万人。

  通知指出,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按照新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根据残疾等级、残疾性质的不同,抚恤金标准为每年2480元到每年26080元不等;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月定期抚恤金按照对象和区域的不同,提高额度从48元到87元不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每月分别提高197元、262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月生活补助提高70元。

  通知还指出,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3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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