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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醚混入瓶装气奸商赚钱市民危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3日14: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羊城晚报记者姚颢、通讯员梁义明报道:“现在仍有不法商人将二甲醚掺混在瓶装液化石油气(下称瓶装气)。”记者近日从广东省燃气协会了解到,随着国际油价节节攀升,一些商家为了降低成本,在瓶装气内掺混二甲醚,给用户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甲醚腐蚀密封圈

  可能导致漏气爆炸

  据记者了解,虽然二甲醚具有优良的燃烧特性,可广泛用于车载燃料,而且其物理化学性质与液化石油气相近,作为民用液化石油气替代品,它的贮存、运输的安全性比液化石油气好,被视为是一种清洁燃料。但是,作为燃气使用时,必须用专用的钢瓶才能充装二甲醚或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的混合气。因为二甲醚掺入民用液化石油气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很大危险性。为了避免因瓶阀漏气或钢瓶严重腐蚀造成事故,国家质检总局已明确规定,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

  掺混一吨二甲醚

  至少可赚六百元

  二甲醚市价一般都低于液化石油气市价。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算了一笔账:1吨液化石油气可充14.5kg钢瓶69瓶,如果在1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20%二甲醚,以市面上两者的差价为1000元/吨计算,每瓶液化石油气因掺二甲醚可多获利润3元。一般充装单位充装液化石油气扣除人工成本等因素,最终获利是每瓶10元左右,而掺入二甲醚则可多获30%利润。正是这种利益驱动,驱使部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铤而走险,进行违法充装。

  据相关材料显示,广州市目前共有600多万个液化气瓶,其中450多万个是15公斤装的气瓶,2008年全市瓶装液化气总销量大约50万吨,销量可观。

  国家虽明文禁止

  但处罚力度不足

  据了解,早在2008年3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出了《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禁止在液化石油气中加二甲醚。国家虽明文禁止,但一些商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仍偷偷将二甲醚掺混进瓶装气。据记者了解,目前掺混二甲醚的都是一些较小规模的燃气公司和一些野鸡充气点。

  据有关资料显示,今年4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对全市较大规模的8家燃气经营企业就此开展监督抽查。结果显示,广州番禺区莲花山莲盛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和白云区机场广航燃气供应中心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含量分别为11.56%(V/V)、7.62%(V/V)。广州市质监局当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立案查处。

  省燃气协会有关负责人直言,“目前应加大处罚力度,一旦发现有掺混行为,吊销其营业执照,这才是治本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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