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楠透支银行卡的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认为,张楠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她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因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就构成犯罪。而“两高”刚刚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按照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首先要看她的行为是否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阮齐林认为,张楠透支的数额并没有超过规定限额,而且发卡行的催收是否有证据证明还不好确定,更为肯定的是,即使在2009年12月进行了两次催收,到现在也不到3个月,所以目前她的行为没有构成要件该当性。但阮齐林指出,按照张楠目前的情况,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在经过银行催收并达到3个月以后,她仍不会有能力还款,那时其行为就有了构成要件该当性。接下来的问题是,张楠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对此,阮齐林认为仍有探讨的空间,比如说她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性的行为。最后,对“有责性”的判断,阮齐林同样持慎重态度。他认为,整体而言,刑法学界对恶意透支入罪一直持非常审慎的态度:一是因为发卡行在发放信用卡方面往往比较随意,没有
完全尽到管理义务,所以不能把责任全推到持卡人身上;二是仅仅因为财物借贷关系就将行为人入罪在法治发达国家被认为是不应该的,透支实际上就是银行将钱借给持卡人进行超前消费,而超前消费本身就是有一定风险的,是有可能出现不能还款情形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屈学武则明确认为,如果张楠在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仍不能还款的,应给予肯定的犯罪评价。屈学武认为,刑法规定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就是指透支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归还,因此虽然张楠透支的数额没有超过规定限额,但是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这一期限往往是银行与持卡人协议确定的还款日期)到来后仍不能归还,就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
在确定有罪的前提下,屈学武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张楠的特殊情况予以从轻处理。而阮齐林则表示,即使张楠的行为构成犯罪,对她是否给予刑事处罚仍值得探讨,毕竟她的情况很特殊。“实际上,如果对她进行刑罚严惩,予以拘留、逮捕,然后判刑监禁,这反而是救了她。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国家就要养着她,给她提供治疗。”阮齐林笑称,可能没有哪个国家机关会这样“傻”,对张楠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前肯定会“三思而后行”。最后,阮齐林还指出,对张楠的这种透支行为,国家的社会保障系统,特别是医疗保障很不完善,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因此社会的责任问题也应当考虑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