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连续六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是专门针对“三农”问题。今年的一号文件虽未出台,但据权威人士预测,中央一号文件仍将姓“农”。
“三农”问题的焦点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则是土地问题。不久前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在关于2010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中,也对农村土地问题作了浓墨重彩的叙述。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但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中心在全国十省进行的调研来看,农民对这一法律属性的认知千差万别,由此带来的是农地纠纷多发、农民权益受损等诸多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则是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农民集体”这一民事主体表述不清。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民集体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依照民事主体的内涵对其进行充实,在立法上理顺农民与农民集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四大疑问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到底是谁所有
□“农民集体”是何种性质民事主体
□权利主体该如何行使土地所有权
□村委会代行职责应如何避免错位
视点关注
站在田垄上,望着一株株饱满的稻穗,王大爷吸了口烟,转头得意地对客人说:“党的农村政策好,我们这收成也好。”
王大爷的这些客人都是省城大学的“学问人”,初见面时,王大爷还有些紧张,一根烟在手里揉来揉去。后来发现,这些“学问人”谈的都是土地的事,“谈得来”,也少了些拘谨。
“王大爷,您种的地是归谁的啊?”问话的,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陈小君。200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中心承接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
“这地自然是国家的。”王大爷用手一比划,“这村里的地可都是国家的。”言语间不容置疑。
陈小君告诉记者,她的课题组在10个省份进行问卷调查,问及“承包地的所有权是谁”这个问题时,认为自己耕种的承包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占41.91%;认为承包地所有权属于乡(镇)集体的占3.56%;认为承包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的占29.57%;认为承包地所有权属于村小组的占6.23%;认为承包地所有权属于个人的占17.62%。其中,认为承包地所有权人是国家的受访农户比例最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表现形式有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3种。但是,受访农户对自己的承包地的归属状况却缺乏基本的了解。”陈小君说。
课题组认为,“集体”法律内涵的模糊是导致农户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产生认知上显著错误的重要原因。正是这种模糊性造成的主体缺位以及所有权主体的“错位”,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和农地纠纷频频产生。
并非法律术语
虽然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作为该权利主体的“集体”却难以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进行准确定位
“农村的‘集体’到底是个啥,从来都不清楚。”课题组成员对记者说。
“虽然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作为该权利主体的‘集体’却难以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进行准确定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高飞告诉记者。
据了解,“农民集体”是何种性质的民事主体在民法学界尚存不少争议。目前所能确定的是,其不属于自然人,也不属于法人。而又有民法学者在研究中却有意无意地将“农民集体”排除在“其他组织”之外。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农民集体’不是一个内涵确定的法律术语。”高飞说,法律术语应该是能最准确地表达法律思想的。如果没有法律术语,没有含义明确的法律词汇,就不可能准确地把法律思想表达出来。我国包括所有法律都没有明确“集体”的法律内涵,“集体”这一概念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所谓的“集体”在实际运行中很难充分地发挥所有者职能。因此,作为民事主体,“农民集体”的不明晰性从根本上影响到其制度功能的发挥。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地权利体系的核心。”陈小君说,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什么,从理论上、立法上讲,是为了全体农民的成员利益,由全体成员以集体或集体组织的名义享有土地所有权,并在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成员的个人利益。
“但是,从实际来看,由于所有权主体构造上存在缺陷,也就是说真正的权利主体难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自由支配其所有物、行使其所有权,由此带来的是农地所有权制度的整体失效。”高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