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一起因开发商“一房二卖”引发的纠纷,因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致使第三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近日,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本案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第三人——马某终于有了说理的地方。
1998年6月,宁夏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西宁市城东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了对西宁市大众街商场附近旧房进行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的协议,并与辖区拆迁户签订了“开发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地点为建成后西宁某商城12号楼。2001年8月,该公司将本应用于安置拆迁户张某的房屋铺面共计1300平方米以199万元出售给了购房户马某,开发商的此举导致一间房由两人所有得局面。为此,张某和马某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2009年1月,回迁户张某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交付安置房屋。因所涉及的房屋已经出售给了购房户马某,马某请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以马某与本案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告知其不能参加诉讼,因此马某便丧失了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权利。
几番周折后,案件被递交到了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造成当事人张某、马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针对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马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检察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案,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不允许有必要参加共同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也因为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同为受害人的马某终于有了说理的地方。(作者: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