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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起,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7日02:21  长江商报

  我省37个县市区先行试点,基本药品价格将比以前便宜40%-50%

  本报讯(记者 韩立山)关系我省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成败关键的实施时间表正式敲定。昨日,记者从全省试点地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审查工作会上获悉,37个试点县市区本月31日必须实施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否则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昨日会上,我省医改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强调,本月31日试点县市区中,除了仙桃、潜江、天门、神农架三分之一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外,其他试点县市区所辖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全部实现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否则将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

  为此,本月10日前所有试点县市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全部审核完毕,15日前与此配套的我省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也将制定完成。

  此外,为便于试点区域的市民进行监督,基本药物价格将会进行网上公布。

  按计划,我省将实行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生产配送、统一采购价格。各地不得再组织基本药物采购活动,直到药品到消费者手中,要实现零差价销售,医院不得擅自加价。这样下来,一些基本药品的价格将比以前便宜40%—50%。

  如何使得基本药物成为医生愿意开、患者愿意用的首选临床用药?昨日会上,医改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方面是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畴,并且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其他药物五到十个百分点,提高患者使用积极性。

  另一方面,会将其和医生绩效工资挂钩,管好医生的处方权。会上透露,国家制定的医生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下发至我省,我省将依次于近期制定出专门的医生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审核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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