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理解他人对于法律的理解

  理解他人的理解,本是一种源出于人类学的洞识,却可以衍生出一个法理学命题:理解他人对于法律的理解。这个命题的新意在于: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很重要,但是,他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也很重要,至少是同等重要,因此,自己应当尊重他人对于法律的理解,特别是他人的理解与自己的理解出现了分歧的时候。

  如果只强调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如果只强调自己在理解与解释法律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那么,由此形成的法学观,就可以称为独断意义上的法学观。反之,如果既强调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也尊重他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自己与他人都居于主体地位,都具有主体性,那么,由此形成的法学观,就可以称为交涉意义上的法学观——这样的法学观,既体现了人类学的学术智慧,同时也是解释学的题中之意,而且,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还具有相当强烈的实践指向性。

  在立法领域中,如果只强调立法者对于法律的理解与表达,只强调投射在立法者心镜上的法律图像,那么,法律还真可能成为“立法者意志”的体现,即,只有立法者认可的规则才是法律,凡是没有得到立法者认可的规则,都不是法律——虽然从实证的层面上看,也的确如此,法律确实也是出自于立法者。但是,在价值层面上,这样的立法观及其引导下的立法实践却可能导致重大的偏差:与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相背离,立法只是少数几个人意志的体现,法律根本就没有反映社会公众的意志。换个角度,如果在立法进程中,立法者善于理解他人对于法律的理解;更具体地说,就是立法者善于理解普通民众对于法律的理解与渴望,以及不同社会阶层对于法律的基本诉求,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充分尊重普通民众以及不同社会阶层的意志,那么,由此制定出来的法律,既可能成为体现公共意志的“良法”,也能够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法律对于整个社会的调整功能,才可能全面地发挥出来。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之类的问题已经招致了广泛的诟病。如果要追根溯源,立法者疏于理解他人对法律的理解,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在行政执法领域,执法者当然要表达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无论是行政裁决还是行政强制,无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都体现了执法者对于法律的理解。但是,如果执法者只想到了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没有或不愿顾及他人(行政相对人)对于法律的理解,那么,行政者作出的行政行为即使找得到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即使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也可能酿成某些严重的消极后果。譬如,一些群体性事件、轰动事件、突发事件的滋生,在相当程度上,就是行政执法者不愿意尊重行政相对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一厢情愿地、片面地、简单地、粗暴地解释与执行法律所引起的恶果。然而,倘若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充分地尊重、积极地回应行政相对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需要,并以此为参照,校正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则会从根本上销蚀群体性事件、其他恶性事件滋生蔓延的土壤。

  在司法领域,理解他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主要体现在:裁判者作出的裁判并非裁判者单方意志的体现,相反,裁判者作出的裁判是裁判者、控诉者(或原告)、辩护者(或被告)三大主体之间反复对话、反复沟通的产物。在这个过程中,裁判者要表达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但是,裁判者更要尊重法庭团队中其他两种角色对于法律的理解。换句话说,在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中,裁判者既表达了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但更要体现控诉者(或原告)、辩护者(或被告)对于法律的理解,要保证三种理解之间的沟通。只有这样,裁判者作出的裁判才可能得到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接受,法院的裁判文书及其既判力才能得到根本的保证。

  法律要有权威性,但法律的权威性不能过度依赖于国家的暴力机器。法律的权威性最终来源于公众的思想认同、情感认同。认为自己言出法随,认为自己说什么,自己怎么理解法律,法律就是什么,不可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充分理解和尊重他人对于法律的理解,由此表达出来的共识意义上的法律,才可能成为权威的法律。

  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一直都在强调“民主立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专门突显了“执法为民”;在司法改革的问题中,对调解甚至是“大调解”的再三致意,对“社会效果”的反复重申,其实都包括着一个共同的法律理念,那就是:一定要理解他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的最终理解应当是双方或多方主体持续商谈的结果。法律的生命不在于独断,而在于商谈。

  如果行政者、司法者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能够理解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理解,并以之作为行政、司法的重要依据,那就表明,社会公众既参与了行政与司法的过程,还参与塑造了行政与司法的形态;同时也意味着,每一次具体的行政与司法过程,实际上都是行政者、司法者和其他参与者交涉、商谈、对话、合意的结果。

  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如果能够广泛吸收社会公众、各类社会主体的智慧与愿意,法律的生命力与权威性就不会有疑问,一个法治的社会也不会太遥远。千里之行,始于第一步:理解他人对于法律的理解。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