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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可以规定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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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并实施后,不少人对第七条(国家安全行业)和第三十一条(国家安全)产生了疑虑。反垄断法通过法律形式明确提出国家安全审查的问题,这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有些外国人士认为反垄断法的出台是针对外商投资者的,尤其是跨国公司的。这种说法本身就存在一个逻辑问题:外商投资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必然产物,却因为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变成了外商恐惧的东西,这是外国人士对第三十一条的反应过于敏感,或者根本就是为了混淆视听。其实,在中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中,早就有禁止、鼓励之分(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版)。

  由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安全并没有什么问题,也符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关键是,我国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详细界定什么是国家安全。我认为大可不必,因为这样做既不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对本国利益不利。因此。我建议我国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律,并在这部法律中规定国家安全的要素、外资准入审查、外资并购审查,外资利益保护等等。这当然说说容易,做起来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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