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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工商确认程序不当损失谁来负责没有下文

  备受关注的“砒霜门”事件5日晚有了调查结果。海南省工商局向“新华视点”记者出示的调查情况通报称,根据调查组21天的深入调查,确认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初检结果有误。海口市工商局在抽检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和工作部署简单等问题。

  海南省工商局将责成海口市工商局向消费者和农夫山泉、统一企业赔礼道歉,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在这一事件中违反工作程序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但并未表明该技术中心对其工作失误给企业和公众带来的损失如何负责。

  初检结果有误:

  仪器老化是主要原因

  据海南省工商局局长黄成模介绍,2009年12月2日,海南省工商局成立以其为组长的调查组,着手对“农夫山泉、统一”事件展开全面调查。调查工作采取询问谈话、外调取证和走访企业等形式,前后持续21天。

  2010年1月4日,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向海南省工商局发来《关于接受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检测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总砷超标结果误差的函》,承认对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相关产品的初检结果有误。

  检测部门认为初检结果有误的主要原因:“一是用于总砷检测的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灵敏度下降。该仪器使用年限已近九年,经对初检当天该仪器绘制的标准曲线进行分析,当时仪器状态不稳定,尤其是标准曲线低点偏差大,对检测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二是样品前处理中未严格按标准方法称样及定容。检测人员为了缩短检测时间,减少了样品称样量,加大了试样稀释倍数,这在仪器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更加大了检测值出现偏差的概率。”

  执法程序不当:

  未完全执行抽样流程

  海南省工商局的调查情况通报称,海口市工商局的抽样检验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开展的;发布《消费警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的,是在依法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但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程序不当问题。

  一是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海口市工商局在抽样时没有完全执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工作流程,也没有按规定要求检验机构将检测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企业要求复检后,在与企业就复检具体细节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海口市工商局直接送检,不符合程序要求。

  二是海口市工商局在没有事先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在媒体上发布《消费警示》,公布错误的信息,从而给生产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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