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院长表示要注重人性化司法体会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心情
本报讯 (记者唐红杰)本报昨日报道了长安“5·7”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王先生3个月才拿到判决书的报道(详见昨日本报A21版《判决书“迟到”3个月》)。
昨日,法院就报道回应称,法律规定应该将判决书送达“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然而该案受害人家属选择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不属于本案的当事人,法院未向他们送达判决书程序合法。
事件调查:
死者家属并非“当事人”
本报昨日的报道引起了东莞两级法院相关领导的重视。昨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何碧霞主持召开了情况汇报会,市第二法院相关负责人汇报了本案的详细情况。
东莞市第二法院解释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院称,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显示,2009年8月1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已经告知死者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害人的近亲属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2009年6月就涉案民事赔偿向法院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表示,被害人的家属没有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涉案“当事人”范畴。因此法院没有及时将判决书一并送达死者家属。
第二法院负责人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没有把刑事判决书送达被害人的家属,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在情理上有欠妥考虑之处,未能细致地考虑被害人亲属的这种心情和愿望。
中院院长:
要更加注重人性化司法
何碧霞在了解本案情况后说:“判决书未及时送达受害人家属虽然不违法但不合情理,今后要更加注重人性化司法,充分考虑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合理要求。”
昨日,针对受害人家属的疑问,东莞市第二法院邀请了受害人家属到法院,向他们详细解释了该案判决书未送达的原因。
法院相关负责人承诺,今后除了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规定办理案件,还要更加注重人性化司法,更加体会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心情,充分考虑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