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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不予海上构筑物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7日04: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3月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阮晓光)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填补了国家和地方目前没有关于海上构筑物登记的规定空白,对于海域面积为1145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260公里的深圳而言至关重要,有利于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及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有利于促进海洋开发利用以及保护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记者看到,该办法规定了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划和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海上构筑物登记的主管部门,并规定了不予进行海上构筑物登记的四种情形,分别是:海上构筑物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不能提供有效的海上构筑物权属证明的;属违法的海上构筑物或者临时使用的海上构筑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登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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