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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状告山东省卫生厅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7日04:21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月6日讯 (记者白鹏飞)2009年11月,本报曾报道了我市两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前往山东省疾控中心申请从事食品卫生行业的健康证遭拒绝一事。

  今天上午,申办健康证的当事人李华(化名)向历下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省卫生厅和省疾控中心,认为其拒绝发放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的行为,系非法剥夺了他在食品行业的就业权,是违法行政行为。

  2009年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并实施,条例未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使乙肝病毒携带者进入食品行业就业有了法律依据。9月1日,浙江大学学生雷闯在杭州拿到了从事食品卫生行业的健康证,成为全国首个获此证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此后,湖北、河南、重庆等地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如愿以偿拿到健康证。

  去年11月20日,我市两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李华和丁宇(化名)也试图办理从事食品卫生行业的健康证,却遭遇拒绝。据李华称,2009年12月3日下午,他寄EMS快递到省卫生厅反映问题,同时在省卫生厅网站投诉省疾控中心,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今天上午,李华来到历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李华认为,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范围”包括患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显然作为非消化道传播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以及乙肝患者并不属于上述范围。而2009年7月8日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更是进一步把乙肝患者排除在“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范围”之外,即赋予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以及乙肝患者从事食品行业的权利。

  “拒绝颁发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的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非法剥夺了我在食品行业的就业权,是违法行政行为。我起诉他们,不仅是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所有乙肝病毒携带者以及患者的就业权。”李华说。

  李华的律师称,因此案涉及政府机关,历下法院答复称,要进行审核后才能确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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