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购买普通自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上,有关部门首先是看是否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也可查看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借款人名下的住房情况
■如购房人需要做组合贷款,无论是确定是否首次购房,还是确定是否改善型住房都以贷款受理银行认定的结果为准。即使购房者是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资料证明购房者是第二次购房或是非改善型购房,且银行依此得出结论,那么市公积金中心只能提供相应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本报讯(记者陈桂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公布关于《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的宣传提纲》,对此前“贷款政策”中未明确的“投资投机性购房”如何界定、如何“从紧掌握”、“二套房”如何认定等相关政策予以进一步明确。
首先对市民第二次贷款购房作出明确界定。根据2008年上海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资料,目前,借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3.4平方米,第二次贷款购房,认定为购买非改善型住房。反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没有超过33.4平方米,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最高限额公积金贷款为60万元,首期付款为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20%。对购买第一套普通自住房的最高限额仍然保持80万元。
“贷款政策”明确,“对投资投机性购房,从紧掌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投资投机性购房最基本的条件是购买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非改善型住房。在具体执行中,对投资投机性购房最高可贷额度将会比购买改善型自住房的要低,首期付款比例比购买改善型自住房要高,具体情况将根据每个购房贷款申请人的情况审核后确定。
在对购买普通自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上,有关部门首先是看是否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也可查看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借款人名下的住房情况。同样,对改善型还是非改善型住房,以购房人在购房前的人均住房面积是低于(等于)还是高于全市的人均住房面积来判断。这些资料可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购房贷款历史资料信息核查结果为准,也可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准。
“贷款政策”还明确,如购房人需要做组合贷款,无论是确定是否首次购房,还是确定是否改善型住房都以贷款受理银行认定的结果为准。特别要强调的是,即使购房者是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资料证明购房者是第二次购房或是非改善型购房,且银行依此得出结论,那么市公积金中心只能提供相应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如属改善型购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如果是非改善型的则要从紧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