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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财政补贴延至年底

  本报讯(记者 黎铁桥 周 斌)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房产局日前发文,明确规定对长沙市辖区范围内购买二手住宅(不含经济适用房)和出售二手住宅并购买新建住宅的购房者,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延长到2010年12月31日,而申请办理财政补贴(契税)返还可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前。

  市财政局、市房产局2009年12月30日公布的“发放财政补贴(契税、营业税)的办理程序”规定,凡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长沙市辖区内购买二手住宅(100万元以内)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房屋产权证、购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购房人身份证到市房产局补贴发放窗口申请办理所缴契税的财政补贴。

  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二手住宅并购买新建(一级市场)住宅的(购房时间以房屋预告登记时间为准),在取得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新购房产权证、购房合同、营业税发票、购房人身份证到补贴发放窗口申请办理出售二手房时所缴营业税(不含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财政补贴。

  “办理程序”还特别告知,财政补贴(契税)凭相关资料可在2011年1月31日前申请办理;财政补贴(营业税)凭相关资料可在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一月内申请办理。办理地点为位于芙蓉区马王堆中路248号的长沙市房产交易大楼三楼28号窗口(咨询电话84662645)。

  此外,根据税务部门的通知,2010年的二手房交易综合税率1月1日起开始调整,由原来的1%调整到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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