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严防恶犬伤人事件的发生,日前把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到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2010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
据介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明确规定,基层派出所凡是因为管理措施不落实、整治不力等不作为原因发生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伤人事件的,将追究派出所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因不作为造成咬死人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还规定,基层派出所对群众举报的涉犬问题,因不及时查处导致第二次举报的,发生一次处罚责任区民警100元。
据了解,2009年11月27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六犋牛村村民王某某宅院中饲养的3条狗咬死一名4岁男童。王某某于2009年12月20日向受害人亲属进行了30万元的民事赔偿。
为了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于2009年12月2日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整治狗患活动,按照《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派出所民警详细掌握本社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情况;对于辖区内发现有非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立即处理;管区民警要对当事人下发养犬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行处理;对于逾期不改仍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将犬只没收至公安局犬类留检所,并对非法养犬人进行治安处罚;对于不符合养犬规定的,将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进行治安处罚;对于符合养犬规定的,检查其是否办理犬证、年检或是否为犬只做过免疫。清理整治要做到不留死角,切实达到整治犬害的目的。整顿之后,再发生犬害派出所直接责任人将被问责。(记者汤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