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7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禁止经营非法旅馆》法案6日获得立法会一般性通过,一方面赋予执法部门强而有力的法律手段,以便能迅速有效遏止经营非法旅馆的活动;另一方面不会降低对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
社会文化司司长张裕6日向立法会引介《禁止经营非法旅馆》法案。他表示,旅游业发展令游客数量不断增加,一些人士将住宅单位改建成旅馆,招揽游客入住,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这种在住宅楼宇中经营的旅馆不仅违反了有关酒店发牌规定,而且严重滋扰楼宇中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带来治安、卫生、消防等方面的隐患,也影响了澳门作为休闲旅游城市的形象。
非法旅馆问题长期困扰居民,也敦促特区政府严厉打击,特区政府相关部门积极跟进,且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致力解决非法旅馆的问题。但由于受现行法规所限,包括非法旅馆与一般房屋租赁难以作法律定义上的严格区分、执法人员难以合法进入怀疑经营旅馆的住宅单位、对经营非法旅馆的处罚过轻也难起阻吓作用等,致使执法工作效果不彰。
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制订《禁止经营非法旅馆》法案,一方面赋予执法部门强而有力的法律手段,以便能迅速有效遏止经营非法旅馆的活动;另一方面又不会降低对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或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强化政府执法部门法定权限的同时,有效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
法案对非法旅馆作了明确定义,同时为有效调查经营非法旅馆的活动和检控违法者,对于怀疑用作经营非法旅馆的独立单位的使用权人、住客、受托处理有关独立单位事宜的房地产中介实体和负责管理有关楼宇的实体,法案规定其须承担与行政部门合作的义务;无合理理由违反有关义务时,可科处3000元至2万元罚款。如住客违反规定的义务,考虑到入住者多为游客,而且其口供对成功检控经营非法旅馆的行为非常重要,故法案建议可对拒绝合作的住客即时票控,科处定额罚款3000元。
对于有迹象显示用作经营非法旅馆的独立单位业主,法案规定其负有更大的合作义务,旅游局会寄发挂号信及在报章刊登公告,通知有关单位的业主在30天内联络该局,以便协助调查及终止非法旅馆的经营,倘业主无合理理由不联络旅游局或不合作,可罚款2万元至10万元。
法案赋予执法部门可经法院申请入屋调查的司法命令状,入屋调查后,如有强烈迹象显示有关独立单位用作经营非法旅馆,旅游局可命令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在有关独立单位的门上施加封印、扣押用作经营非法旅馆的物品和中断有关单位的水、电供应,以便能迅速终止有关的违法状况。
此外,法案规定了两项特别措施,分别是命令恢复原状和“钉契”,且对收容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的非法旅馆经营者引入刑事责任,可处以2年至8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