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李庄案”需要释疑的几个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9日10:59  汉网-武汉晚报

  王荣 律师

  李庄案昨日在重庆江北法院判决,李庄一审因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获刑两年半。且不论判决结果,此案关注度广,若要服众,恐怕需要释疑几个问题。

  一、关于李庄案快审快结的问题。李庄律师2009年12月13日被拘,30日便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2010年8日判决。从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到判决仅用了25天,这是我从业近10年来听说过办案速度最快的一个案子。这到底是说明重庆的司法机关办事效率高,还是要表明重庆方面对李庄要快审快结的决心?

  二、关于被告人检举辩护律师的问题。李庄是被他的当事人龚刚模检举的,这简直太不可思议。律师所作的一切都是为了减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是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也是当事人聘请律师辩护的前提。律师如果发现被告人有隐瞒犯罪行为,是不能检举当事人的,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打消被告人的顾虑,律师也不会因此构成包庇罪。但是,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检举律师而获得立功表现,达到减轻自己罪责的目的呢?那么还有哪个律师敢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吗?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可以互相检举的话,那律师辩护制度将丧失其存在的根基。

  三、关于证人出庭的问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制度已经到了形同虚设的地步,证人必须出庭的规定已经成了一纸空文,这在李庄案中再一次暴露在世人面前。在我代理过的刑事案件中,还从来没有见过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事实上,证人不出庭的确严重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就李庄一案而言,最起码应该让检举他的龚刚模出庭作证,仅凭公安机关对龚刚模的笔录证明李庄犯罪,这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四、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确实非常普遍。李庄和龚刚模有无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

  五、关于媒体造势的问题。李庄被拘次日,就有媒体把李庄写成一个只知道捞人捞钱的黑律师跃然纸上。案件尚在侦查阶段便披露了本属于国家机密的案件材料,在当事人尚未被判决有罪的情况下,媒体抢先定罪,这是否有违司法公正?

  六、关于应该先审龚刚模案,还是先审李庄案的问题。按理说,如果要认定李庄有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的行为,应该先审理了龚案,通过龚案开庭审理以证实李庄是否对龚案造成了影响,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如今,先审李庄案,是为了“龚刚模立功表现”创造充分的“证据”吗?

(编辑:SN054)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