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过程中,市政府提出,为配合我市的城市更新改造工作,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建议条例中能够明确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这样,三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承接更新改造项目的单位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审稿增加了一条搭配建设的规定:相关部门在编制涉及保障性住房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