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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无主管登记”的改革深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6日07:26  红网-潇湘晨报

  [五维空间]

  肖畅(湖北 媒体从业者)

  深圳三类民间组织将实行“无主管登记”,这是深圳改革的又一先锋尝试。这三类组织是: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而所谓“无主管登记”,即民间组织无需挂靠一个主管单位,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1月25日《新京报》)

  这一次,深圳又走在了改革前列。此前,深圳的政府体制改革有不少“前卫”动作,已引起了不少争议。如今,“无主管登记”再次见证改革魄力,同样颇有“前卫”之风。但我更想说的是,这次改革举措合乎现代政治常识,是民间组织的社会角色被扶正的尝试,理当肯定。

  当然,我肯定的只是这么一个方向,具体如何操作暂且不作讨论。方向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后续改革措施所必经的路径。而“无主管登记”的改革方向,正是将部分社会权力还给民间,或者说是将一定的社会事务从国家权力的隐蔽中解除出来——让民间组织朝这个方向走。

  “社会权力”是“私权公法化”与“公权私法化”的产物,总之是“把本应属于社会自治的功能、社会的权力,从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在现实语境中,民间组织登记前往往要寻找一个主管部门,这是因为,民间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社会自治能力还有待政府的引导。但是,我们不能忘记,目前的各类民间组织,往往并非社会自治在政府扶持、引导的情况下出现,而多是社会需求反映到了政府意志中,并通过行政权力延展至社会事务予以调节,实为国家权力的社会化衍生。

  挂靠于某一主管部门的民间组织,其法理身份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性的授权组织,行政权力通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将自己想管理而无条件管理的社会事务,交给一个社团,社团对主管部门负责,不逾权限,而行政权力因此完成了合法化的扩展。在社会、经济事务逐渐复杂的年代,政府管理诉求也日益庞杂,但囿于职权所限,只能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不断分解、派生权力。事实上,双重管理体制下的民间组织,只是扮演了一种行政权力附属物的角色。

  民间组织要承载社会权力,这个命题的本质实为社会事务的管理需从国家权力中解除出来,由政府的间接管理变成社会的自我管理。我之所以肯定深圳的“无主管登记”改革方向,原因就在于此。

  当然,我本能的以为,深圳改革此举并不是单纯源于魄力,其背后还有一个趋势。当社会事务复杂程度已超出政府授权所能承载的程度,将社会权力还给民间是一个必然要求。政府不可能全知全能,我们也不可能寄望于所有的社会事务最终都能体现于政府意志中。我们不妨细细思忖“无主管登记”改革对象的三个类别,这三个类别其实共同反映了社会需求最旺盛的几个领域,而且都是政府力有不逮的领域。在抗震救灾中,民间慈善之举所展现的力量,想必已为社会各阶层有目共睹。而如今,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的民间组织,都被罗列在改革的对象之中,也算是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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