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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支付赔偿金已超10亿美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11日08:24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 李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近日表示,在新一轮国际贸易保护浪潮中,知识产权与世贸规则、减排责任等,已成为发达国家打压竞争对手的利器,并且很可能成为今后国际竞争的一种常态。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企业因在海外遭遇知识产权诉讼而支付的赔偿金已超10亿美元。2009年,中国遭受到各种贸易保护主义的案子有116个,涉案金额达127亿美元,其中为数不少涉及知识产权争议。

  纵观百年,知识产权地位一直在强劲攀升。有关研究和统计表明,在全球生产总值的高速增长中,知识产权贡献的份额已经由20世纪初的5%上升到今天的80%至90%;世界上20个左右的创新型国家拥有全球90%以上的发明专利;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对全球500强企业发展的贡献率已超过80%。

  在日前召开的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座谈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提出,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应该成为企业的必修课。企业应当树立知识产权忧患意识,积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大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009年12月,美国MatthewBullock与Walnut工业公司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申请,指控中国青岛奥昂特工贸有限公司对美出口和在美销售的集装箱货保系统侵犯其美国专利及相关版权,请求ITC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永久排除令和禁止令。

  这是2009年美国提起的第8起涉及我国企业的337调查申请。迄今美国对我发起的337调查已达97起。从2002年开始,我国已连续8年成为337调查的主要对象和最大受害国。调查88%涉及专利。

  337调查是指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在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由于337调查具有申请门槛低、制裁措施严厉、调查程序简单、应诉费用高昂等特点,337调查成为美国公司打击竞争对手的大棒。

  除了惯用337调查大棒,一些跨国公司还善于打着“维权”的旗号,在海外发起针对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比如著名的思科诉华为、莱伏顿诉通领科技、索尼诉比亚迪等。

  面对越来越多的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请企业一定要知道,对于一些跨国公司来说,“维权”不是目的,排挤竞争对手才是实质。

  跨国公司惯用手法包括:动辄提出巨额的侵权赔偿,施加心理压力;在国外多处法院起诉,利用各种手段拖延诉讼。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企图利用高额的赔偿标的,吓退我国企业;用不菲的诉讼费律师费,拖跨我国企业。一旦我国企业应诉,他们有的会马上摆出和解的态势,要求坐下来谈∩实际上,和解的条件相当苛刻,或逼迫我国企业让出相关市场,或借和解强迫我企业接受专利许可,要价极高。

  展会上遭遇各种知识产权纠纷也很令人头痛。国外参展,是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桥梁,也是外国企业“暗器伤人”的地方。在一些著名的展会上,如美国的拉斯维加斯国际消费电子展、德国的汉诺威国际信息及通信技术博览会、德国的柏林国际电子消费品展览会等,我国企业频频遭受国外企业采取的相关措施,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临时禁令”,对此,很多企业面对当地执法当局对展台的突袭不知所措,盲目应对,签字撤展,一走了之。这对我国产品形象伤害很大。

   海外拓展绕不开知识产权

  不要以为可以忽视知识产权,莽撞向国际市场发起冲击。需防外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冷枪”、“暗箭”。

  北京思创毕升专利事务所合伙人韦庆文在座谈会上说:“我们是一个专利事务小所,但都接到跨国专利诉讼案,可见现在海外知识产权案件只多不少。”

  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处长张顺认为,众多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反映出我国的经济增长与专利质量不相适应,企业走出去打拼与国家援手保护不相适应,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之广与企业认识深度不相适应。

  他说,贸促会为应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这些年展开了广泛的调研、培训、监督、提供律师服务等工作。比如,贸促会与外展主办方主动沟通商谈,要求改变展会知识产权执法方式,一些展会因希望留住中国参展商进行了相关配合。

  走出去发展,我国企业必须要有产品先行检索意识,遇到纠纷一定要积极应诉抗辩,不战而退是最糟糕的。这是众多专家的一致看法。

  进入国际市场前先进行产品知识产权检索,是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官司找上门来,更必须冷静应诉。

  据有关方面专家介绍,面对外国企业的咄咄逼人,我国一些企业往往自认侵权就算了。其实,国际上允许的侵权抗辩理由多达30多种,我国企业常用的只有8种,诸如不侵权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依法免责抗辩、专利无效抗辩、公知技术抗辩、经济合同抗辩、超期诉讼抗辩、禁止反悔原则抗辩。其他的如公开原则抗辩、证据不可信抗辩、发明实际范围抗辩、侵害公众利益抗辩等,企业涉及的很少。

  很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技巧,是中国企业需要学习的。

  比如,针对会展中常常出现的“临时禁令”,企业收到后,通常被要求停止侵权,提供有关产品的信息来源和知识产权证明。由于禁令不同于常规诉讼,因此企业在配合时,要注意不在承诺停止侵权声明之类的文件上签名。之后,企业需要根据专利、商标、版权的诉讼特点,要么在侵权的情形下签署停止侵权声明,要么提出异议或者要求对方限期提起诉讼。

  企业海外参展,需要带上在参展国家拥有的权利证明等。德国Tergau&Pohl专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云说,虽然在德国展会上中国展商常常是被指控侵权的一方,但如果一家中国企业拥有德国专利或商标,或者欧盟商标或欧盟外观设计(两者在德国都受到等同于德国商标或德国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那么这家中国企业同样可以采取相同法律手段打击德国或欧洲的参展企业,如果发现他们侵权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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