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共征求到13437名网友的反馈意见
据新华社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12日征求意见结束。记者13日从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获悉,在15天内,共有13437人通过国务院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征集意见系统发表了意见。
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月12日,共15天。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记者陈菲)
链接
涉“非公共利益”应该单独规定
本报讯 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将把这些意见收集整理,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提交审议稿。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总理签发政府令后,将会正式出台。
专家声音
沈岿:征收条例应删第40条
涉“非公共利益”应该单独规定
针对目前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起初建言全国人大的北大五位教授之一、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提出八条具体建议,其中包括删除第40条。
应先解决房屋买卖或置换
第40条主要针对“非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拆迁征收和补偿问题。沈岿认为,对“非公共利益”需要情况下的房屋转移、土地开发利用要单独规定。
他承认,这一立法努力是希望规范“非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开发建设工作,避免新条例出台后出现“无法可依”的困境。他说,在新条例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可能缺少对“非公共利益”需要情况下房屋转移、土地开发利用的单行规定。
沈岿认为,由于涉及“非公共利益”的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自愿、平等协商,因此可以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首先解决双方的房屋买卖或置换问题。
(据《新京报》)
■ 新闻背景
征收条例第四十条(摘要)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