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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炎患者肝功能正常即可恢复原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14日09:25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13日电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卫生部12日下发通知,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修改后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删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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