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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瘾标准同一化是否可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15日07:45  解放日报

  上海师范大学应用心理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顾海根

  问:日前,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发布了《中国青少年网瘾报告(2009)》。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城市青少年网民中,网瘾青少年占了14.1%,约2404.2万人。网瘾诊治标准的制订一直备受关注。对于将初步以每周上网40小时以上即认为是网瘾的界定标准,引来不少网友争议。请问,能否仅凭上网时间就可诊断网瘾?网瘾标准同一化是否可行?

  ——东方网网友 风吹稻花

  答:能否光凭上网时间就可诊断网瘾的问题,确实需要澄清一下。对此,首先要回答什么是网瘾。网瘾是网络成瘾的简称,也称为病态网络使用或网络依赖,这是一种伴随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应用而来的新型心理疾病。所谓网瘾,是指由于反复使用网络所导致的一种慢性或周期性的着迷状态,并带来难以抗拒的再度使用网络的欲望,同时产生想要增加使用时间的张力与耐受性以及克制、脱瘾等现象,对于上网所带来的快感一直有心理和生理上的依赖。从定义中可以看出,网瘾是对网络使用的着迷状态,并且已达到自身无法抗拒的程度。由此可见,光凭上网时间就诊断是否为网瘾,显然不合适、不科学。

  那么,如何来诊断网瘾呢?其实,这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1997年,美国“网络成瘾支持小组”等研究组织参照《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对物质依赖制定的7条标准,在研究和争论的过程中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网瘾诊断标准,它包括7条标准:(1)耐受性。是指必须增加上网时间才能获得满足感。(2)脱瘾综合征。是指停止或减少上网行为会产生精神运动性烦躁、焦虑、强迫性思考网上发生的事情等症状,并急于通过上网来减轻或避免脱瘾症状。(3)计划失效。是指上网的次数比计划的多,时间比计划的长。(4)失控性。是指虽一直希望能努力减少或控制网络的使用,但没有成功。(5)时间。是指把大量的时间用在与使用网络有关的事情上。(6)危害性。是指因为使用网络而放弃或减少重要的社交、工作、学习或娱乐活动。(7)明知故犯。是指尽管知道网络的使用已经导致了持续或复发性的身体、社交、工作或心理问题,但仍不顾这些情况继续使用网络。上述7条标准,不是符合一条就可诊断为网瘾,而需同时符合3条以上,才可诊断为网瘾。

  虽然上网时间是网瘾的诊断标准之一,但仅以上网时间长短是不能诊断网瘾的,还要看危害性和明知故犯等标准的符合程度。如果一个人上网时间很多,但并未对他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就不能诊断其为网瘾患者。如今,国内外研究者使用的网瘾诊断标准尽管不尽相同,但与上述标准都大同小异。有关机构2002年编制的“大学生因特网成瘾障碍诊断量表”就是根据上述7条标准编制的。又如,去年11月北京军区总医院制订的所谓我国首个《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9条)实际上也与上述标准没有多大差异。综上所述,制订相对统一的网瘾诊断标准是可行的。就目前我国网瘾问题涉及的人群和其未来发展趋势而言,制订有关标准也是必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同为网瘾,也有程度的不同。在青少年网瘾研究基础上,可以发现网瘾有轻度、中度和重度3种不同的程度类型。轻度网瘾患者,应符合3条至4条诊断标准,但程度不很严重,特别在危害性上程度不严重。中度网瘾患者,应符合4条以上诊断标准且在危害性上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已对学习、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产生较为严重的危害。重度网瘾患者,应符合所有诊断标准,对他们来说网络已成为生活的全部,他们已不能进行学习、工作,生活也极不正常,已产生严重的身体与心理健康问题。有关实证研究显示,大学生网络成瘾患者中,绝大部分属轻度,只有极少数人属于重度。

  网瘾由于其对青少年的危害性,已引起社会、政府、学校与家长的高度关注。部分家长看到自己孩子出现网瘾症状时,会病急乱投医。现在社会上某些无相关资质的机构也乘机发“网瘾财”。一旦让这样的机构治疗网瘾青少年患者,不仅问题没有解决,还会造成对青少年身心的极大摧残。已经曝光的有关新闻报道就是例证。因此,家长如果发现孩子有网瘾症状时,应首先到权威机构去诊断,如确诊是网瘾患者,也应送到专门医院治疗。还应特别强调的是,网瘾问题不光是青少年的问题,也是家长、教师和社会的问题。也就是说,造成青少年网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家长与教师也需要反思自己的问题。只有当全社会共同努力预防网瘾时,网瘾问题才能真正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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