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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超标准装载最高罚款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17日04:4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2月16日讯(记者 韩劲松)近日,我省以政府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要求,车站、港口码头、煤矿、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对违反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办法规定,客运站应当按照旅客运输车辆的核定载客限额发售车票和检票。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客运站(点)以外上下旅客,并不得超定额载客。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客运输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办法要求,旅客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由公安部门对驾驶员依法实施处罚并给予违法记分处理;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还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超过额定乘员20%至50%的,停止营运3个月;超过额定乘员50%至80%的,停止营运6个月;超过额定乘员80%至100%的,停止营运9个月;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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