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来信说:我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在三年前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自此一直分居,也没有任何来往。2009年3月,我姐与王某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李某得知后,出于报复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我姐的重婚罪。近日,法院竟真的以重婚罪判处我姐拘役六个月。请问:协议离婚已经三年,为何还会犯重婚罪?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表明该罪的构成要件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本案中,鉴于你姐已经同王某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因此判断你姐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在于你姐是否属于“有配偶者”。答案是肯定的。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一是诉讼离婚,二是协议离婚。就协议离婚问题,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条分别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可见,协议离婚后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也就是说,登记并领取离婚证是一个法定程序,未经登记并领取离婚证的,即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长期分居,也不等于已解除法定的婚姻关系。
本案中,你姐与李某虽有离婚协议,但未经法定的离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因此,他们之间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据此认为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你姐在尚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行为,确属重婚。 (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