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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里,假如你遇见“慢服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19日10:45  解放日报

  不过,无论出门在外还是居家休闲,倘若作为消费者的你因为节日而频频遇见“慢服务”,这心情恐怕就“舒适”不到哪儿去了。

  节日里遇见“慢服务”,怎么办?法律专家告诉消费者:你有权说“不”。

  ◆◆事件

  年夜饭1小时才上3道菜

  一说起年卅吃年夜饭的遭遇,杨先生就气不打一处来——大年夜晚上,杨先生一家六口人高高兴兴地到市区某餐馆吃年夜饭。就座后,杨先生点了十几道菜,随后他和家人边等候边热闹地拉起了家常。不久,一小盘凉菜端上了餐桌,很快被一扫而空。杨先生一家边聊天边继续等候上菜。谁成想,在此后的40余分钟里,任凭他们先后催菜多次,却再也不见有菜上桌。

  眼看自己和家人被餐馆冷落多时,不堪忍受的杨先生与店方吵了起来。杨先生认为,自己和家人饿着肚子白等了这么长时间,商家必须道歉并退掉部分菜肴。但餐馆大堂经理出面解释说,由于当晚顾客太多,服务人员实在忙不过来。店方为表示歉意,可免收杨先生所点的凉菜费用,但其他菜肴则不能退换。之后,杨先生一家足足等候了1个小时,终于等来了3道菜。气愤之下,执意退菜的杨先生再次与餐馆大堂经理发生争执。原本为了图个喜庆才去吃年夜饭的杨先生一家,却吃了一肚子气。

  事后,杨先生很想知道:餐馆上菜,该不该有个“限时令”?商家上菜延时过长,消费者究竟有没有“退菜权”?

  修宽带等到花儿也谢了

  春节长假,选择在家“蜗居”的顾先生本想看看电视上上网,好好享受一下慢生活。没想到,家里的宽带出问题后,顾先生的美好假期愿望就此泡了汤。

  大年初二,顾先生一起床便忙不迭地打开了电脑。原来他和网友约好,今天要在互联网上玩 “四国大战”,不杀个天昏地暗绝不下网。不料,无论顾先生怎么点击网络图标,他始终打不开网站。关机重启电脑,一切如故。这可急坏了顾先生。一番排查之后,顾先生断定是自家的宽带出了问题。他连忙拨打了运营商的宽带报修电话。一番好说歹说,对方终于答应当天下午便派人来维修。可等到下午四五点钟,顾先生却接到维修人员电话,称报修单太多忙不过来,只能改在第二天一早上门。顾先生无奈只有继续等待。

  到了第二天中午,仍不见人来。心急如焚的顾先生不得不再次拨打报修电话。电话那头,维修人员承诺下午一定过来。结果到了傍晚,维修工两手空空地上门了。检查之后,维修工表示顾先生家的无线路由器坏了,需要更换。不过现在公司没货,要等到年初五。维修工走后,顾先生压着火气又等候了两天,没想到此事再没了下文。

  送彩电望穿秋水不见来

  大年初一,小谢和新婚妻子去逛了一圈家电大卖场,订购了一台52寸的液晶大彩电。

  考虑到搬运不易,小谢选择让卖场第二天送货上门。让他没想到的是,过了约定时间,他买的彩电还没个踪影。拨打卖场的客服电话,对方态度倒是很坦诚:受春节假日订单量激增的影响,我们这儿分配给物流公司的订单比较多,他们的压力也比较大,所以有的订单会延时送到,还请见谅。对这个解释,小谢表示理解,但他表示希望与卖场再约时间,尽量及早送货。于是,大年初四成为双方新约定的送货时间。到了那天,小谢和妻子谢绝了朋友出门游玩的邀请,怀着激动的心情在家里等候大彩电送上门来。然而,从上午守到下午,再从下午候到晚上,望穿秋水的小谢夫妇,始终没等到彩电上门。再打电话,客服竟然不紧不慢地说:“不好意思,你们订的彩电这几天缺货,要过了春节才能送了。”

  办快递“走”了半月在路上

  受人之托办理上牌手续,为此,张先生委托一家快递公司发送快递件。不料时隔半个多月,相关材料仍在路上,并未送到收件人手里。张先生由此陷入了尴尬。

  张先生是一名汽车销售员,受顾客之托为其代为办理外地上牌手续,双方签有一份委托书。上个月,他将客户上牌的资料打包,通过上海一家快递公司快递到江西宜春办理相关事宜。“我经常通过这家公司发快递,他们的服务还不错。以前上海到宜春也就四五天的事儿。可是,这次一份快递发出半个月,竟然到现在还没有送达。”张先生感到很郁闷,打电话去问,对方总是回答说正在处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眼看与顾客约定的上牌时间快近了,张先生真是心急如焚:“汽车无法上牌,顾客就不能开,快递件里还有份购置税发票,迟迟不解决就拿不回这份发票,存在退税政策的变动风险。”

  ◆◆说法

  “慢服务”之举属违约

  华东政法大学潘小军博士指出,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及时地履行自己一方的合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任意拖延履行合同的时间,即所谓的 “慢服务”,其实质是一种迟延履行合同之举,涉嫌违约。情节严重的,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一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二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或者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外观、质量及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款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

  拿前述因餐饮业经营者迟延上菜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来说,消费者到餐馆用餐,点菜后吩咐服务员上菜,双方其实已经形成了一个口头协议,经营者应该按照正常的上菜时间来上菜。但由于上菜的正常时间难以明确,这就造成了消费者维权难。不过,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商品服务知悉权的规定,餐馆有义务告知顾客大约所需的等候时间。如果餐馆没有尽到相关告知义务,且上菜时间过于延迟,消费者当然有权撤销合同,行使人们所说的“退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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