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前不久印发了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从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以规范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规范》对病历书写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比如:病历书写使用中文;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日期和时间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并不得涂改;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