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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单位应设内审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0日02:52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2月19日讯 (记者黄强)从4月1日起,我省将施行新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1年发布的《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规定提出,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4类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等权限。

  据了解,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规定提出,4类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这些单位主要包括,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同时,规定以外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单位,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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