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佳雪/报道
本报讯 7天的春节长假昨日结束,不少加班族在盘算春节期间的加班费。春节“加班族”的加班工资应该如何计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昨天对此作出答复。
前三天三倍工资 不能调休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月13日(除夕)至19日(年初六),共7天。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凡在2月13日、14日与15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方式代替;在2月16日至19日期间安排加班,可先安排补休,如不给补休,则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
春节期间打工者在谈报酬时可以参考上述标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春节加班加薪在劳动法中早就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无条件执行,否则当事人可向劳动部门投诉。在此提醒春节加班族: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付薪行为,千万要保存好证据。
按规定,前3天即法定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3月发工资时兑现,其余4天的加班费,单位可选择安排补休来代替,如果半年内不补休,则必须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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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打工者前三天
加班费最少89.7元/天
按照目前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长春、松原等一类地区是每月650元;二类地区是每月600元;三类地区是每月550元。如果在长春,则前3天的加班费每日至少是650÷21.75×300%=89.7元,其余4天每日至少是59.8元。如果这7天全都加班,则至少可以得到508元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