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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广告监管 西宁规定不得随意发商品房销售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1日08:05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为加强西宁市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房地产广告行为,保护购房人权益。省城房产和工商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规范西宁市商品房销售广告。

  2月12日,记者从西宁市房产管理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相关法律及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西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代理销售企业、媒体发布商品房广告的行为。2月4日,西宁市房产管理局和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规范西宁市商品房销售广告。

  通知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的回迁安置房,违章建设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不得出售的其他房屋,相关单位不得刊登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代理销售企业在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必须取得工商和房产部门的批准,否则,将受到房产和工商部门的处罚。而报刊广告、报刊分类广告、报刊夹页、杂志刊物、车体广告、户外广告、电视广告、广播广告、网络广告、新媒体广告等广告发布的单位,都必须查验房产和工商部门的审批手续,才可以发布广告。 (作者: 袁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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