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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与和谐没有天然矛盾

  

拆迁与和谐没有天然矛盾

  采访日志2月9日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人物簿

  存档号:NO.025

  李先波,1963年出生,湖南慈利人。现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法学会理事。湖南省社科跨世纪“百人工程学者”,湖南省首届“优秀青年法学家”。主要从事国际法、民法学等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已出版《契约法论》、《债法专论》、《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专论》等专著10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光明日报》等刊物发表论文50多篇。主持国家级、省部级课题8项,获省部级奖三项。

  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发展的加快,拆迁已频繁地走进人们的生活。城市拆迁,最大限度地保证群众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和谐,这是应有之义。今年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关于“拆迁新政”的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广泛听取民意。近日,本报记者就这一话题采访了湖南师大法学院院长李先波。

  记者:从法律层面而言,城市拆迁产生矛盾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李先波:个人认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是有关拆迁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完善。我国虽然已基本建立了关于拆迁的法律制度体系,但是该制度体系仍然不尽如人意。第一,立法层次偏低,作为规范房屋拆迁这一涉及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重大问题,理应由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第二,立法理念落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已经经过修改,但是其中的一些制度和具体规定仍然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不能完全适用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拆迁缺乏合理的救济制度。

  二是强制拆迁制度被滥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能够进行强制拆迁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而实践操作中,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迁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人民法院在强制拆迁过程中也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

  三是没有发挥市场应有的功能。

  记者:上个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关于“拆迁新政”的征求意见稿,对于拆迁中关于“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内涵进行了一些具体阐述。无论怎样,这对实践操作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您对这二者是如何界定的?

  李先波:“公共利益需要” 概念的外延比“公共利益”广,“公共利益”有别于公益项目。《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对公共利益需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具体条文我就不讲了。 而“公共利益”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迄今为止,我国的立法仍然没有对公共利益一词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的界定。我认为,《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做法开历史之先河,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共利益需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这值得肯定。尤其是意见稿的第(七)项以兜底条款的形式来涵括其他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避免了法律漏洞,也为以后实践预留了空间。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操作中,要注意加强对征地拆迁的后期监管,避免出现假借公共利益需要之名行谋取私利之实的现象出现。此外,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从严把握。

  记者:对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拆迁意见稿,公众评论是亮点不少,隐忧仍重。比如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规范空白。从法制建设的角度而言,您觉得还有哪些方面迫切需要制度进行自我完善、自我调整?

  李先波:立法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在立法过程中,社会公众对立法草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是很正常的,也是很必要的。我本人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持肯定态度的,也认为其中有不少的亮点,如对“公共利益需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对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做了规定等。应该说,条例中的许多理念是先进合理的,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当然,《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非尽善尽美。宏观方面:从长远来看,对于拆迁这样重要的问题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这样做,符合《立法法》规定,可以增加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微观方面:《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例如条例虽然对“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了界定,但是相关界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存在权力滥用的可能性。此外,对于拆迁征收以后如何确保所涉不动产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缺乏有效的监督。公共利益究竟谁说了算,普通公众在公共利益的确定方面该如何表达意见等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条款作用的正常发挥。条例某些规定模糊性较强,应当进一步明确。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而言,寄希望于一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能包治百病、立即解决城市拆迁的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法制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记者:前不久有一则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就是广东最大的旧改项目——深圳大冲旧村改造项目村民物业签约启动。据估计,此次改造项目将造就一些千万甚至亿万富翁家庭。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李先波:最近我也注意到了关于这件事的相关报道和社会反响。个人认为,城市拆迁造就亿元户或者千万富翁无可厚非,这一项目改造或可成为我国城市拆迁的一个样板。

  首先,此次拆迁补偿,体现对公民财产权的基本尊重,在处理补偿问题上引入了市场机制。据报道,此次项目是按建筑面积实现1:1的补偿,货币补偿是每平米1.1万元,这样的补偿金额在高房价的深圳是完全合理的,而且此次拆迁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较优越,所给予的拆迁补偿是完全适当的。当然,其前提是建筑物也应是合法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拆迁就是要造就富翁,因为拆迁使被拆迁人失去了最基本的、极为重要的财产,如果不能给予合理的补偿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亵渎与不敬。

  其次,就拆迁而言,正如你刚才所说的,在造就一批富翁的同时,拆迁矛盾纠纷也在频频爆发。实际上任何一个制度,关键有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制度确立和完善,二是制度的正确有效执行。拆迁也是如此。从法律的层面来看,第一个层面主要是法律的制定问题,第二个层面是法律的实施问题。从第一个层面讲,我国已经确立了基本的城市拆迁制度,但该制度仍然处于不断完善的进程之中,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缺陷,此次起草制定《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弥补该制度的不足,使它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真正发挥定纷止争的效果。从第二个层面讲,拆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偏差。总之,上述现象的发生有可能是因为拆迁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可能是制度在具体实施和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抑或是兼而有之。但我们应当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与拆迁有关的制度一定能不断完善,民众利益一定会得到更好的保障。“拆迁新政”意见稿的起草与发布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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