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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工作迎来“三项转变”

  开展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工作,过去一直困难重重,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职权关系一直没有很好地理顺。

  2009年9月高检院制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大力推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积极按照上级院的部署,提前做好规划,精心组织实施,目前该项改革工作已平稳运行,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截至目前,二分院共办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40余件,在办案过程中,我们深切地体会到,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工作明显取得“三项转变”:一是从侦监人员不易与侦查人员协调工作、难以有效引导侦查取证,转变到侦查人员主动与侦监部门进行沟通,要求提前介入,自愿接受监督;二是从侦监人员碍于同事情面、难以放开监督手脚,转变到敢于打破同仁情面、严于纠正不法行为;三是从一贯强调工作配合、难以作出不捕决定,转变到慎用逮捕强制措施、有效制约侦查权力。

  例如近期二分院办理的孙某受贿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基层院反贪部门坚持要求逮捕嫌疑人,而二分院依法不予逮捕的案例。孙某原为某国有建筑公司负责某项目物资材料采购、验收、管理、结算等工作的材料员,孙某在调离该岗位时,留存有某供货商的6张“发货单”、19张“送回工具验收入库单”复印件。后该供货商王某与该国有建筑公司发生民事纠纷,王某提起诉讼,法院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王某找到孙某,要求孙某为之作证,并许以5万元人民币作为酬谢,孙某收到钱款后提供了证言和上述票据复印件。后某基层院反贪局将孙某刑拘,并以受贿罪提请逮捕。二分院侦监处经过严格审查认为,孙某提供的证言及票据复印件,虽为任职时获取,卖之5万元的行为也属不当,但本质上不是一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也没有侵犯到公职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孙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不当的个人行为,依法不构成受贿罪,决定不予逮捕。但基层院反贪部门态度坚决,坚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后又重新报请决定逮捕。二分院侦监部门的态度同样坚决,我们认为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放弃原则,因此我们维持了不捕决定。

  若不顾工作原则,只讲工作配合,可能我们侦查与监督部门之间短期内关系会比较“和睦”,但案件质量最终难以提高,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树立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权威,从长期来看也不可能真正与侦查部门搞好工作关系。我们认为,当前这种监督制约的有力性,正是这次中央统一部署的重大司法改革的成效之一,我们一定要将之深入进行下去。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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