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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双拖鞋伤人眼 悔罪赔偿获轻判

  遇事不冷静,因哥哥与顾客为调换一双拖鞋发生纠纷,前去帮忙而大打出手。近日,经四川省盐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德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3岁的罗德均与哥哥在盐亭县一场镇各自从事个体经营。2009年8月30日,赵某在罗德均哥哥摊位上购买了一双拖鞋。9月6日上午,赵某将穿过的拖鞋以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罗德均哥哥调换,遭拒绝。当日下午,赵某和另外两人到罗德均哥哥摊位上再次要求调换,由此发生纠纷。罗德均闻讯后前去帮忙,在抓扯过程中,罗德均捡起鞋摊旁的一只女式高跟鞋击打赵某头部,致赵某左眼球破裂并摘除,经法医鉴定,赵某伤情为重伤。

  案发后,罗德均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向法院交了赔偿金,又由于其丈夫前不久因车祸刚去世,家里还有两个正在上中学的孩子,法院遂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刘德华刘红梅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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