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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特别注意“立案前、审判中”的监督

  【连线嘉宾】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伟程

  【连线记者】

  本报记者 郑赫南

  记者:高检院《意见》的出台,您如何评价?

  杨伟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当然包括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这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根本性的职责,也是一项经常性的职责。

  春节前,高检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我感到,这不是对检察机关这一职责的一般性重申,而是针对我国当前法律监督工作形势专门提出来的,反映了党中央对检察机关的根本要求,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

  事实证明,不受制约、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从我所从事的律师行业的执业感受来讲,当前,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记者: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应着力加强对哪些环节的法律监督?

  杨伟程:我很同意《意见》以及最近媒体披露的、一些专家发表的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监督”的一些看法。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

  在刑事立案环节,要加强对犯罪线索扣压不查、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甚至违法撤案等行为的监督;在侦查环节,要加强对刑讯逼供等行为的监督;在审查逮捕起诉环节,要加强对违反法律规定错误批捕,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决定起诉等方面的监督;在审判、执行环节,要加强对违反程序、实体法律规定的审判行为,违法决定减、假、保等行为的监督。

  记者:在这些环节中,您觉得老百姓关注度高的是哪方面?为什么?

  杨伟程:个人感到,有两个方面:一是立案前的环节,一些地方“打黑反腐”的实践证明,在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猖獗的地方,许多群众反映的、治安事件所暴露的犯罪线索被有意扣压不查、不报,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的却立了案,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罚,犯罪行为得不到打击,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二是在审判阶段,包括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腐败行为,要大力加强对审判人员的法律监督,坚决反对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现象,及时纠正违背法律的错误判决行为,依法追究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职务腐败行为,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性。

  记者:您认为,检察机关在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过程中,有哪些方面需要格外注意?

  杨伟程:作为律师事务所主任、一名律师,我在执业活动中,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有所接触,同时还多次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参加山东省检察院召开的一些会议和组织的一些活动。我感到,检察机关在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过程中,需要格外注重强化法律监督意识。

  另外,对于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重配合、轻制约”、“重支持,轻监督”、“把监督与配合对立”起来的偏向,更有个别人员“讲面子,讲关系,顾忌自身利害”,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要加强检察队伍的使命职责教育,理清监督与支持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监督也是支持”的理念,树立起“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在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同时首先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切实做好诉讼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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