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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零售价:多此一举,还是自欺欺人?

  新闻:北京市烟花办负责人日前表示,明年北京所有花炮均须标注“建议零售价”,以防因价格畸高致非法花炮流入北京(据2月20日《京华时报》)。

  网友周晓兵陈爱和:所谓“建议零售价”,毫无疑问只是一种“建议”,只是一个参考价,并非实际销售价,并不具有约束力。即便从《价格法》相关规定来看,价格条目中也没有“建议零售价”一项,“建议零售价”没有法定依据。

  问题是,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也就是说,无论是政府定价,还是自主定价,消费者看到的都应该是使用规范的标价签、价目表,这里的“明码标价”,就是“实打实的零售价”。如果“建议零售价”与“实际销售价”相一致,“建议”一词便是多此一举。

  相反,如果“建议零售价”与“实际销售价”不一致,商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商品的最终零售价格,那么“建议零售价”会不会成为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合谋欺诈?而如果“建议零售价”与实际销售价大相径庭,那还有什么实际意义?更重要的是,根据国家发改委2001年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标注虚高的建议零售价是一种违法行为。该规定明确指出:在没有根据和无从比较的情况下,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使用误导性的语言和计量单位、虚构降价或虚假标价等,都带有欺诈性质。

  可见,建议零售价不是灵丹妙药,指望建议零售价破解花炮“价格与安全的运营悖论”,无异于缘木求鱼,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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