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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护湖 期待你的金点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2日06:59  长江商报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出炉,省政府法制办委托本报征集民意

  本报讯(记者 望隽 通讯员 陆宜峰)湖北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但是近50年,全省湖泊却以年均15个的速度从地图上消失——对于这一惊人数字,您是否有话要说?关于湖泊保护,您有什么高见?日前,《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新鲜出炉,省政府法制办委托本报独家向社会各界征寻意见、建议。

  省政府法制办在网上公布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湖泊保护实行县级以上政府首长负责制;本省境内湖泊保护名录,由湖泊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湖泊保护投入,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制处处长颜邦华介绍,此次立法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焦点问题:湖泊保护,究竟该保护些什么?应该采取哪些方面的保护措施?对破坏湖泊的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罚?湖泊保护应该包括哪些参与主体?详细内容读者可登录湖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hbzffz.gov.cn/hbfzb/)查阅。

  “湖泊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事,而应该是全社会的事,需要所有人来共同参与。”颜邦华说。

  经省政府法制办授权,即日起本报就《意见稿》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如果您对湖泊保护有什么好点子、好想法,或者对我省湖泊现状一直有所关注、有话要说,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将认真听取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采访,最终形成立法建议,供省政府参考。

  ◇ 联系方式

  新闻热线:027-87666666

  记者电话:15902796051

  电子邮箱:408259290@qq.com

  ◇解读

  围垦填占湖泊 最高罚款5万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就湖泊的规划、保护、开发利用、法律责任及奖惩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编制湖泊保护规划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湖泊资源,规范湖泊开发、利用,防止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蓄水行洪能力,防止湖泊污染,维护湖泊生态环境。

  对列入本省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按照防洪和水资源配置的总体安排,编制湖泊保护综合规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湖泊水功能区划分及水质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防洪、除涝目标,种植、养殖面积控制目标,退田(渔)还湖、清淤措施等内容。

  先缴保证金再开工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湖泊保护范围,沿湖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湖泊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禁止围湖造田、填湖造地及其他分割水面的行为;湖泊已经被围垦的,应当按照湖泊保护综合规划,逐步退田还湖。

  经批准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规定工程建设或生产活动,对湖泊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治理保证金,不缴纳治理保证金的不得开工建设。

  对围垦、填占湖泊,或者擅自在湖泊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挖掘鱼塘、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望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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