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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增强审计机关独立性和财产处罚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2日07:33  长江商报

  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

  据新华社、中新社电 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隶属于各级政府的审计部门,其独立性、财产处罚权都得到了加强。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这一条例,各级地方政府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尽管仍然隶属于本级政府,但除非违法犯罪、失职、身体健康等原因,否则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

  此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也需要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对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其变更或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但各级政府保留了对审计决定的最终裁决权。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停止执行自己所属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修订后的条例,还赋予了审计部门部分财产处罚权。被审计单位违法所得被没收的同时,还将面临一倍到五倍罚款。被审计单位的主管也需要缴纳部分罚金。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

  修订后的条例还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

  解读》》》 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

  据新华社电 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21日接受采访时表示,新条例有关内容更具体、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可以不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

  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一是增加规定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具体程序。二是增加规定了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程序和期限。三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情形。

  “新的规定更具体、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孙宝厚举例说,为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但“遇有特殊情况”可不事先通知。这有利于在紧急情况下有效防止被审计单位掩盖违法违规事实。“当然,审计机关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孙宝厚说。

  限制结果公布的条款取消

  原条例将审计结果的公布范围限于: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新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但是审计机关公布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时,需与主管机关协商。另外,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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