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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你“被加班”了吗?

  本报讯 (记者 李广军)春节长假还在进行中,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已经接到不少市民关于“被加班”的投诉。记者昨日从该中心了解到,虽然企业大多会给加班人员支付加班工资,但在支付方式或者支付额度上,仍有不少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地方。

  劳动者可拒绝加班

  刘小姐是某商场营业员,月工资为1500元。春节期间,商场通知营业员需加班,每天发放加班费50元,刘小姐被安排初一初二两天加班。昨日她向12348专线咨询:春节可以拒绝加班吗?加班费50元合理吗?

  12348律师喻娟答复:《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因此,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加班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加班费与红包是两回事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喻娟介绍,以刘小姐为例,初一初二为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其1500元的工资基数计数,则每天的加班费应为215.1元,“商场工作性质特殊,节假日是促销旺季,需要员工理解和支持,但商场安排加班需与员工及工会协商,加班工资应足额发放。”

  长沙市民张先生也在一家超市工作,他问12348专线:“除夕夜老板给我们加班的每人包了200元红包,我不知道算不算加班费。”对此,喻娟律师表示,年终奖、红包与加班费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前者是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应专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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