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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警示标志 受伤自行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2日10:33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事件

  近日,许小姐将新刷洗的鞋子放在阳台窗台上晾晒,在晾晒时无意中将鞋子碰掉,鞋子掉在一楼地下停车场最内侧的采光玻璃上,于是许小姐就到玻璃上去捡掉落的鞋子。后由于玻璃断裂,许小姐坠落至5米深的停车场受了伤。事后,许小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相关损失。她认为物业公司管理存在严重疏漏,没有安置防护设施,这导致她在捡鞋时毫无防备地掉下停车场并受伤严重。而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已经设置了安全警示牌,许小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踩踏采光玻璃会发生人身危险,许小姐的受伤完全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不予赔偿。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许小姐所遇到的案例中,物业公司在一层采光玻璃上明确设置了警示牌,作为物业管理者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许小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足以预见到踩踏玻璃所造成的相应后果。另外,许小姐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合理方式捡起鞋子,并不一定要通过踩踏采光玻璃捡起坠落的鞋子,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自己的受伤,所以她自身存在过错。 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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