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独立性和财产处罚权进一步加强 审计机关负责人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2日10:54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讯 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隶属于各级政府的审计当局,其独立性、财产处罚权都得到了加强。

  根据条例,地方政府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尽管仍然隶属于本级政府,但除非违法犯罪、失职、身体健康等原因,否则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

  此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也需要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对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其变更或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但各级政府保留了对审计决定的最终裁决权。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停止执行自己所属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修订后的条例,还赋予了审计当局部分财产处罚权。被审计单位违法所得被没收的同时,还将面临一倍到五倍罚款。被审计单位的主管也需要缴纳部分罚金。

  (综合新华社、《中国青年报》)

转发此文至微博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