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节后求职谨防三大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2日16:10  北京晚报

  春节过后,农民工大量返城求职务工,他们面对的不仅是各种招工广告,同时还有深藏其中的用工“陷阱”。今天记者从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劳动者节后求职应谨防单位用工中惯用的单方保管合同等“陷阱”。对此,律师也提出劳动者可使用三种维权“招数”应对。

  陷阱

  1

  单方保管合同或签空白合同

  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介绍,目前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已经大为减少,但很多用人单位采用其他方式来规避签订合同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就通过单方保管合同或签订空白合同来逃避责任。

  农民工侣某去年3月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由公司保存。当年5月底,他发生工伤,向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建筑公司不提交劳动合同,而且根本不承认与侣某存在劳动关系。侣某不得不先确认劳动关系。

  此外,有的用人单位还要求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收回后才填写具体内容。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约有一成多的农民工签订的是空白合同。如果劳动者签订了空白合同,那么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都可以由用人单位随意填写,增加了维权难度。

  2

  要求采用劳务派遣形式

  根据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工大多是在中小私人企业工作,而适用劳务派遣最多的实际上是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但劳务派遣制度的规范仍然不完善,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如劳务派遣公司良莠不齐;劳务派遣工的工伤保险存在保险难申请、程序衔接缺乏等,尤其是劳务派遣公司设在外地的,劳务派遣工还普遍面临着同工不同酬和不公平待遇的情形。

  张光明等人均是某科学研究院的保安,但他们却先后与几家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即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要求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面对频繁更换的劳务派遣公司,虽然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劳动者的权利也很难得到保障。

  3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以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对于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非标准工时制,即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经调查发现,在非标准工时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加班时间和费用,一些用人单位就通过采用这种方式来达到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费的目的。尤其是不定时工作制中,对劳动者休息时间和加班的规定是空白的。

  李某的工作岗位是24小时轮班制。李某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补偿加班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加班情况,驳回了李某的加班费请求。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认为,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如果是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平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应对

  1

  未签合同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在去年该中心受理的援助案件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很多农民工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尤其是建筑领域拖欠工资纠纷,往往将包工头与建筑公司一并起诉,这种案件中因为主张的是“劳务费”,因而也就无法主张双倍工资了。

  2

  单位违法解雇

  应支付两倍赔偿金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提示,按照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介绍,连带责任的规定,使这些用工单位不可能通过使用劳务派遣方式彻底摆脱对劳动者的责任,被派遣员工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本报记者 王蔷 J178

转发此文至微博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