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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果汁外文标注引发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3日02:01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市区一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进口果汁,包装袋上的中文标注显示果汁保质期10年,要到2018年才过期,但是该消费者回家后在果汁原包装上发现了“MHD 2010.1”的德文标识,他认为该果汁实际上2010年1月就到保质期了,是商家欺骗他,于是将商家告上了法院。近日,沧浪法院审结了该案,“MHD 2010.1”的德文标识原来指的是“最佳饮用期”,与保质期是两个概念,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9年7月9日,严江在苏州某商城地下超市内购买了八瓶德国进口的果汁,总价为1040元,回家后发现在原包装上有德语标注“MHD 2010.1”的字样,而贴在包装袋上的中文标注显示这瓶德国进口果汁的瓶装日期是2008年1月,保质期是10年,即到2018年才会过期。在严江看来这些果汁的实际保质日期就是德语“MHD”后标注的“2010.1”,一旦超过了这个日期,这瓶果汁也就不能再食用了,这样看来明显与产品的中文标注保质期10年不符。严江认为这一前后矛盾的日期标注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一气之下将这家商城告上法院,要求商城退还购物款1040元,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标准,赔偿11440元。

  近日,沧浪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买卖合同纠纷。在法庭上,双方就德语标注MHD和中文标注保质期的区别产生了很大的分歧,经过专业翻译机构的认定,MHD的中文意思是厂家建议的最佳饮用期,严江和这家商城也都认可了这一说法。

  庭审时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严江认为,最佳饮用期就是保质期,过了这个时间,果汁的口感会变差,就是说在德国当地就不会再销售了,而进口到中国以后,即使口感不好,过了当地的保质期还是出售给消费者,这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标注德语“MHD2010.1”和中文保质期十年两个不同的日期则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而商城认为,严江将保质期和最佳饮用期混为一谈是有失偏颇的,按照国家标准,食品有最佳饮用期,也有保质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最佳饮用期是指追求更高品质的消费者为了获得优异的风味和口感而应在某一期限内使用,过了最佳饮用期并不代表就过了保质期,甚至在进口时,过了最佳饮用期限而还在保质期内的食品,海关都是批准进口的,完全适用于销售,商城还同时出具了果汁的进口报关单以及只有在保质期内才能获得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果汁系进口食品类型,在进口时已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检疫合格,指标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产品标签也符合要求,其中包括对保质期限的审查,故允许在国内销售;该果汁装上打印的外文标注“MHD”文字,双方均认可系最佳饮用期限的德文缩写,与中文标识的保质期并非同一概念,故无法认定该商城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严江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刘思沁 彭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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