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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张宝兰,辽宁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东北师范大学法学研究生毕业,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现为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代理民事侵权及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案件。
杨新跃摄
企业被吊销执照,就丧失了诉讼权利?
安先生问:我所在企业两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现企业停产,很多单位欠我们钱,工人不但开不了工资,连保险都交不上,我们想通过法院讨要外欠款,但不知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企业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律师诊断: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此,企业法人从设立到终止,其标志是以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即从“开业登记”为始,到“注销登记”为止。在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但如果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吕良德整理)